生命倫理學之四原則

摘自蔡甫昌助理教授 醫學倫理導論

1.尊重自主原則(The 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)

尊重自主原則於醫療照顧範疇內,可以導出下列道德規則,例如:

  • 誠實(truthfulness):不隱瞞病人之病情及診斷,如此他們才能根據被告知的訊息做做出決定。
  • 守密(confidentiality):醫療專業人士一般有保護病人的隱私、對病人所告知事項保密的義務。
  • 知情同意(informed consent):應當告知病人足夠的訊息,並獲得病人的同意方可對病人進行醫療處置。

2.不傷害原則(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)

醫師維持本身有良好的臨床知識及技術、謹慎地執行以達到「適當的照顧標準(standard of due care)」,並避免讓病人承擔任何不當的、受傷害的風險,即是在履行不傷害原則。人格有問題、能力不足或有詐騙不法行為,便是違反不傷害的義務。

3.行善原則(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)

在不傷害他人之外,行善原則要求我們要進一步關心並致力提升他人的福祉。行善原則是醫療專業人士須遵從的基本的義務。

4.正義原則(The principle of justice)

公平地分配醫療資源(分配性之正義)、尊重人的權利(權利正義)及尊重道德允許的法律(法律正義)。